Tornado Cash案: 加密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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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原文标题:《Tornado Cash 的胜诉,为去中心化网络的发展铺平道路》 2024年11月26日,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裁判美国财政部OFAC对Tornado Cash的制裁非法,超出其自身的法定权限。就像Coinbase法总Paul说的:“对于加密行业和所有关心捍卫自由的人来说,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胜利。” 没有人希望犯罪分子使用加密协议,但国会制定的法律并没有授权监管机构因为部分用户作恶而完全封锁整个技术中立的开源代码。超出权限的监管执法需要得到限制。 二审法院明确,虽然OFAC确实有合法的理由禁止非法行为,但是Tornado Cash作为一个不可变的智能合约(支持隐私的软件代码行)不属于外国国民或实体的“财产”,这意味着(1)它们不能根据法律被阻止,并且(2) OFAC超越了国会赋予的法定权限。 这一裁判对于加密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仅明确了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的定义,也为面对全球复杂监管环境的加密行业提供了指引和方向。 因此,本文从一个Web3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对Tornado Cash案件重要意义进行解析,来看OFAC监管执法的权力来源,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的定义,以及未来去中心化网络的发展趋势。 一、什么是 Tornado CashTornado Cash是以太坊上知名的混币应用,旨在为用户提供交易的隐私保护,其通过混淆数字货币交易的来源、去向以及交易对手,从而达到隐私匿名交易。 Tornado Cash接受不同类型代币的交易(用户存款),智能合约通过对零知识证明(Zero Knowledge Proof)技术的应用,将各种交易混合在一起,从而切断存款地址与取款地址之间的公共链接,之后再传输给交易对手(用户取款),达到交易隐私化,用户不必再担心其交易再被链上监控。 Tornado Cash混币智能合约提供了两个宝贵的功能:隐私Privacy(匿名数字交易)和不变性Immutability(因为软件代码是不可拥有、不可控制和不可更改的——甚至其创建者也无法更改)。 虽然说链上钱包是匿名的,但是钱包与钱包之间的交易是可追溯的并且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有心人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将钱包的交易记录与现实世界的个人对应起来,这是十分可怕的。Tornado Cash恰恰能够解决这一痛点,使钱包与钱包之间的交易轨迹中断,从而保护钱包背后用户的隐私。 (Tornado Cash Case) 二、Tornado Cash 被制裁背景Tornado Cash这种中立技术的创新应用,能够帮助合法用户提供交易的隐私保护,但是并不能够阻止恶意用户的非法用途,如它在现实中被用在洗钱犯罪上。 2022年8月8日,Tornado Cash受到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制裁,Tornado Cash协议、37个Tornado Cash智能合约(包括至少20个不可变智能合约)和一个用于接受捐款的地址指定为“实体”,被列入制裁名单,理由是朝鲜黑客组织使用Tornado Cash实施网络犯罪,例如洗钱。 三个月后,OFAC发布了新的指引,其中包括制裁了与Tornado Cash协议相关的53个以太坊地址。这些指引将Tornado Cash确定为由其DAO组织运营的实体,并以此封锁了受美国管辖的Tornado Cash实体的“所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以及财产权益”。 通过将Tornado Cash添加到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SDN)名单中,OFAC全面禁止与Tornado Cash相关“财产”的任何交易。在这其中,OFAC将其定义为包括被称为“智能合约”的开源计算机代码。 也就是说,任何实体或个人与SDN清单中的链上地址产生任何交互行为都是非法的。当时新闻稿中,OFAC称自2019年以来,采用Tornado Cash进行洗钱犯罪的资金量超过70亿美金,Tornado Cash为美国境内外非法网络活动提供实质性的(Materially)协助、赞助或金融和技术上的支持,这些行为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受到OFAC的制裁。 三、一审裁判 OFAC 权限合法由Coinbase资助的六名Tornado Cash用户在一审案件中起诉了OFAC,他们的主要理论,也是唯一一个在上诉中得到支持的理论——OFAC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即OFAC无权将Tornado Cash列入制裁名单,理由是(1) Tornado Cash不是外国“国民”或“个人”;(2)不可变更的智能合约不是“财产”,(3) Tornado Cash不能对不可变更的智能合约拥有财产“利益”。 一审法院并驳回了Tornado Cash用户的动议,结论是:(1) Tornado Cash是根据法律可以被指定为个人的“实体”,(2)智能合约构成“财产”,(3)并且运营Tornado Cash的DAO对其智能合约拥有“利益”,因为它从运行在智能合约上的服务中获得利润。 这一裁判引起了业内巨大的争议,尤其是对于“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一技术中立背景下的产物的定性,并引起了行业内对于Web3隐私与金融监管的思考。一旦智能合约这种软件代码被定义为“财产”,那就意味着可能侵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公民言论自由及个人隐私的权利。 所幸的是,近期的二审裁判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以及一个去中心化网络发展的光明未来。 (从 Tornado Cash事件,看美国OFAC对Crypto的监管逻辑) 四、二审裁判明确不可变更智能合约定义2024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在上诉案中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判——OFAC的制裁违法,超出其法定权限。 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像Tornado Cash这样一个开源的、加密的、数字资产交易协议(an open-source, crypto transaction software protocol),是否属于OFAC监管项下的“财产”和“利益”。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OFAC就没有权限针对Tornado Cash作出制裁。 OFAC的监管执法权力来源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朝鲜制裁和政策加强法》赋予总统权力,可以监管(或封锁)外国“国民”或“个人”(或“实体”)拥有“利益”的“财产”。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美国现代制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法案授权总统冻结任何被认定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行为者的资产并禁止与其进行交易。这项广泛的授权由财政部OFAC执行,负责监督各种经济制裁计划。 OFAC通过这些授权颁布了法规,包括对“人(person)”、“实体(entity)”、“财产(property)”和“利益(interest)”等词语的定义性规定。它还为受到封锁指定影响的人提供了提出质疑的途径,有时还会授予从事涉及被封锁财产的交易的许可。 4.1 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将智能合约作出了区分,避免出现一审裁判中将全部智能合约混淆,而统一认定为“财产”的误区。 智能合约可以分为两种:(1)可变更的(Mutable)智能合约,通常由一个或多个主体控制;(2)不可变更的(Immutable)智能合约,没有任何人能够控制它。Once a smart contract becomes immutable, no one can reclaim control over it. 对应到Tornado Cash,是一个去中心化、开源的软件协议,最早于2019年由一批开发者发起。虽然当时一些智能合约是可变更的,但是在2020年,开发者们发起了一个“可信的设置仪式”,取消了对智能合同的控制。超过1100名用户参与了其中,至少有20个智能合约——不可逆转地转变为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 由此,Tornado Cash成为一个自动执行的,不能再被更改、删除或控制的计算机代码。软件协议部署在区块链上自行运作,没有任何人为的干预,整个智能合约及Tornado Cash网络由DAO组织进行治理。 4.2 OFAC 的制裁依据 尽管Tornado Cash是中立的,大部分用户也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如匿名向乌克兰战争捐款,避免黑客攻击。但是协议难以限制恶意用户将违法所得通过Tornado Cash这一工具用以洗钱。 这正是OFAC介入的原因,其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允许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任何“异常和特殊威胁”后行使特殊经济权力,这些威胁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国境外,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构成威胁。这包括冻结“任何外国或其国民拥有权益的任何财产(any property in which any foreign country or a national thereof has any interest)。 4.3 Tornado Cash 不属于财产 尽管法律赋予总统权力,可以对外国“国民”或“个人”(或“实体”)拥有“利益”的“权益”进行监管执法。但是二审法院并不认可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能够被归属于“财产”和“权益”的定义。 “财产”应该是一种可以被拥有的资产,有明确的所有权,以及与之对应的处置、排他等的权利。 Property has a plain meaning: It is capable of being owned. Property includes“everything which is or may be the subject of ownership, whether a legal ownership, or whether beneficial, or a private ownership. It is“the condition of being owned by or belonging to some person or persons”and encompasses“the right to possess, use, and dispose of something.”It also includes the right“to exclude everyone else from interfering with it.” 在本案中的Tornado Cash——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显然并不能被任何人拥有,也并不能够排除任何人来使用。我们能够看到即使Tornado Cash被OFAC制裁,用户依旧可以调用其底层智能合约去使用它。“Those immutable smart contracts remain accessible to anyone with an internet connection.” 4.4 Tornado Cash 亦不属于合同、服务 OFAC主张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能够构成与“财产”相关的“权益”,如合同的权益,服务的权益。但是二审法院明确,智能合约虽然被称为是Smart Contract,但是其并非真正的合同(the smart contract is not itself a contract)。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之间达成共识的合意,并且是可撤销的。显然智能合约只是软件代码,无法提出要约,也无法作出撤销等需要合同主体行使的合同权利。同样,我们也不能够让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更改代码、删除代码,或从以太坊区块链网络中移除。智能合约仅仅是用户与软件代码之间的交互。 同样,服务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执行某些有用的行为或一系列行为,通常需要付费。”这里,智能合约只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并不能够为他人利益去执行,或获取利益。 Tornado Cash智能合约仅仅是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are tools used in providing a service),也不控制这些智能合约(The immutable smart contracts are not property because they are not ownable, not contracts, and not services)。 4.5 二审法院的裁判 由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OFAC的监管执法超出了其法定权限。 法院最后表示:我们能够看到某些不受监管的不可控技术在现实世界中的弊端。总统及政府理所当然地关注恶意的网络活动,因此IEEPA于1977年成为法律,这比现代互联网的发明还要早几年。 但是法律仅仅授予总统政府部门广泛的权力来监管各种经济交易,其权限并非无限或扩大。 五、去中心化网络的胜利尽管这只是二审法院的裁决,OFAC有权利将案件推进到最高法,但是我们已经在二审的裁判文书中看到,对于不可变更(Immutable)智能合约强有力的论证,难以被推翻。 就像Coinabse所说的,On Chain is the New Online。随着越来越多去中心化协议、网络辐射到千家万户,此前链上纯粹无许可(Permissionless)的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并且做到合法合规。如何平衡技术中立视角下的科技创新与监管执法,是每一个立法者和监管者需要探讨的重要命题。 无论如何,就像灰度对于SEC的胜诉案件为BTC ETF的通过铺平道路一样,Tornado Cash的案件也为去中心化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正如普京大帝所说的:比特币和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作为新技术,是不可能被完全禁止的,它们将继续发展,因为它们在降低成本和提高交易可靠性方面具有优势。 (从 OFAC及FinCEN,看Web3隐私与金融监管的冲突) 参考资料: [1] Tornado Cash Case https://assets.ctfassets.net/c5bd0wqjc7v0/70EasapqSxH1kLInf3IQrd/1a1ce21cdc6bc903921f45018cce3821/Tornado_Cash.pdf [2] How the Tornado Cash Lawsuit Was Won and Why It Matters https://x.com/laurashin/status/1864031301029732727 声明: 本文转载自【Web3小律】,转发原文标题:《Tornado Cash 的胜诉,为去中心化网络的发展铺平道路》,著作权归属原作者【will 阿望】所有,如对转载有异议,请联系 Gate Learn 团队,团队会根据相关流程尽速处理。免责声明:本文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其他语言版本由 Gate Learn 团队翻译,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不得复制、传播或抄袭经翻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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